股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管理制度.doc
XX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法律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证券法律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法律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法律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硬盘(U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法律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环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