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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华斯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09-20约4.46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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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1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 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 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决定;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 动;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依法公告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 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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