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美亚柏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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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11年06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一年六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
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
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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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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