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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
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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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5% (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五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
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
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
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第十三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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