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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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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研究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探讨 常子瑜 北京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中图分类号: F840 .6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 4202 ( 20 13 ) 01 - 0 59- 0 1 摘要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 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及早加以研究解决。但在现实情况中, 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明显受 到了很多因素的制约, 比如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险关系,这些因素都直接束缚了劳动力区域间的自由流动,这也就说明了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险城市化 在养老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城镇职工,包括 (-) 制度环境 农民工和非农领域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是通过在就业 平衡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提高养老保险的统 地参保缴费的方式,与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一 筹层次,这样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不至于农民工 种 关系。这种关系仅是参保者与参保地社保机构双方相互认 因养老保险关系无处转移而产生大量返保。国家应尽快制定 可的、法定的、契约性的一种关系。 这种双方认可的关系, 出台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条例和办法,对统筹范 对全国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可以不被认可。因此, 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账户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 参保者流动到其他就业地时,需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认可并 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以保证此项工 同意接续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作有法可依、有意可循和顺利实施。有了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才能累计计算。这种属地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产生养老 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统筹提供了充分条件。最高统筹部门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根本原因。 可以以预算为统筹的基础,明确各级政府的资金管理权限, 一、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面临的问题 划清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 (二) 机构保证 (-) 参保率低 由于农民工农村的户籍、身份的边缘化,国家尚未出台 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权益 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少数地方政府虽然自行制 结算中心管理。比如建立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结算中 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政策,但参保率普遍偏低,养老 心,并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是管理农 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 l悦。 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金,进行资金结算和待遇计发; (二) 农民工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委托银行或有关金磁机构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 现行的养老保险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特点。养老保险制 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三是参照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办法, 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 15 年,而农 负责将基金委托给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 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因是从长远看,可成为全国统 民工在城镇的工作时间不确定,一般是工作几年就回农村去 筹的平台,承担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权益结算 了,很难跨过累计缴费 15 年才能享受养老金这一门榄。 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 5 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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