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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内容比较简单但繁杂琐碎。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合 计 题分 1题1分题分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l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l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企业在2010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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