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05: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喇叭.pdf
编号:CNCA-C11-05: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喇叭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1
3认证模式1
4认证单元划分2
5认证委托2
5.1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申请资料3
5.3实施安排3
6认证实施3
6.1型式试验3
6.2初始工厂检查4
m
6.3认证评价与决定5
6.4认证时限6
o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获证后监督6
c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w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
x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7
f
8认证证书8
8.1证证书的保持8
z
8.2证证书的内容8
b
8.3证证书的变更8
8.4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
.
8.5证证书的使用9
9.认证标志9
w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w
9.2使用要求9
10收费9
w
11认证责任9
12认证实施细则10
附件1:机动车用喇叭产品描述: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17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用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机
动车用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m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o
求。c
1适用范围w.
本规则适用于以电或压缩空气驱动的M、N、L3、L4、L5类机动车用
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