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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5: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喇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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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5: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喇叭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1

3认证模式1

4认证单元划分2

5认证委托2

5.1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申请资料3

5.3实施安排3

6认证实施3

6.1型式试验3

6.2初始工厂检查4

m

6.3认证评价与决定5

6.4认证时限6

o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获证后监督6

c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w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

x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7

f

8认证证书8

8.1证证书的保持8

z

8.2证证书的内容8

b

8.3证证书的变更8

8.4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

.

8.5证证书的使用9

9.认证标志9

w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w

9.2使用要求9

10收费9

w

11认证责任9

12认证实施细则10

附件1:机动车用喇叭产品描述: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17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用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机

动车用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m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o

求。c

1适用范围w.

本规则适用于以电或压缩空气驱动的M、N、L3、L4、L5类机动车用

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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