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CNCA-C11-11:2014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pdf

发布:2018-12-07约1.63万字共2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编号:CNCA-C11-1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 规范 国标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 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 申请资料2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 3 6.1 型式试验3 6.2 初始工厂检查4 6.3 证评价与决定5 6.4 证时限5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6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 规范 国标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7 8 认证证书 7 8.1 证证书的保持7 8.2 证证书的内容8 8.3 证证书的变更8 8.4 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 8.5 证证书的使用8 9 认证标志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9.2 使用要求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汽车燃油箱产品描述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7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燃油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 燃油 实施强制性产品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 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 类和N 类汽车的金属燃油 和 塑料燃油 产品。 规范 国标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 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8296 汽车燃油 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燃油 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1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 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 (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 (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燃油 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燃油 体的材料 (金属、塑料); (2) 燃油 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 加工工艺; (4) 燃油 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 和额定容量 95L 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