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1:2014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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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1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燃油箱
规范 国标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 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 申请资料2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 3
6.1 型式试验3
6.2 初始工厂检查4
6.3 证评价与决定5
6.4 证时限5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6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
规范 国标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7
8 认证证书 7
8.1 证证书的保持7
8.2 证证书的内容8
8.3 证证书的变更8
8.4 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
8.5 证证书的使用8
9 认证标志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9.2 使用要求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汽车燃油箱产品描述1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2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7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燃油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
燃油 实施强制性产品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 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 类和N 类汽车的金属燃油 和
塑料燃油 产品。 规范 国标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 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8296 汽车燃油 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燃油 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1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
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 (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 (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燃油 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燃油 体的材料 (金属、塑料);
(2) 燃油 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 加工工艺;
(4) 燃油 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 和额定容量 95L 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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