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26453-2016_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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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 11-04-02 发布 20 11-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制造
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
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
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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