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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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
GB 13271-2014
代替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4-05-16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5
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
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
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
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 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年10月1 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 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
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
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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