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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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 387—2018
代替DB31/ 387—20 14
替代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8-6-7 发布 2018-6-7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387—20 18
目 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DB31/387—20 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
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 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排放限值中的锅炉类别区分;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
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 18 年5 月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 18 年6 月7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
DB31/387—20 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 65t/h 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
(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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