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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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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 387—2018 代替DB31/ 387—20 14 替代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8-6-7 发布 2018-6-7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387—20 18 目 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DB31/387—20 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 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 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排放限值中的锅炉类别区分;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 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 18 年5 月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 18 年6 月7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 DB31/387—20 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 65t/h 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 (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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