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8664-2016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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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28664-2012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5
I
GB 28664-201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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