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 13.040.40
Z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10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 10-□- □发布 20 10-□-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平板玻璃工业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平板玻璃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