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90.5-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高速客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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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4
眉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s/T16890.1一16890.7-1997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Requirementsonservicesofpassengertransportbywater
1997一06一27发布 1997一12一01实施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GB/T 16890. 5一1997
前 言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高速客船的设施设备配备、服务、安全、卫生、餐饮等服务质量要求,这
些要求用来保证高速客船服务质量的统一。
GB/丁16890. 1 ^-16890. 7-1997在《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七个标准:
GB/T 16890. 1-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总则》;
GB/T 16890.2-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沿海、长江干线客船》;
GB/T 16890.3-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远洋、涉外游览客船》;
GB/T 16890.4-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内河客船》;
GB/T 16890.5-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高速客船》;
GB/T 16890.6-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游览船》;
GB/T 16890.7-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港口客运站》。
本标准是GB/T 16890.5-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高速客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广东省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
管理局、大连海运(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才启、黄贤链、蒙林萍、郝喜兰、汪炜、郭玉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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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家标 准
水路 客运服务质量 要求
GB/T 16890.5一 1997
高 速 客 船
Requirementsonservicesofpassengertransportbywater-
Highspeedpassengerships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国内外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高速船舶的有关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和服务、安全、卫
生、餐饮等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海、库区等水域的高速客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890.1-1997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总则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高速客船highspeedpassengerships
最大航速不小于3.7VI.ss7m/s(V为设计排水量,单位:ms),正常航速在25kn以上,超过 12客位
的旅客运输船舶。
一般技术要求
除特别说明者外,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6890.1-1997的第4章。
应配备足够的通信、导航、气象等设备以满足营运区内的需要。
5 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5门 应按有关船舶建造规范设置足够的座椅,座椅上配备三点形单手释放的安全带,或带有肩带的安
全带。
5.2 应设有简易、安全、快捷的通道。通道两侧应配备足够的扶手(或拉手)。
5.3 所有公共处所、撤离路线、出口、救生衣、救生筏堆存处和登艇筏处都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5.4 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出口,并确保出口门里外操作装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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