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均匀度检查法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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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含量均匀度检查法操作规程 文件编码 版 本 号 制 订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制订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GMP办公室 实施日期 分发部门 质量部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及目的:1.中国药典版本的更新;2.生产能力的扩容;3.为了更好的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的:制订含量均匀度检查法操作规程,明确其检查法的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
范围:含量均匀度检查法的操作。
责任:质检室主任、化验员。
内容:
1简述
1.1本法适用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E含量均匀度检查。
1.2含量均匀度系指小剂量或单剂量的固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和非均相液体制剂的每片(个)含量符合标示量的程度。
1.3在生产过程中,某些小剂量的剂型由于工艺或设备的原因,可引起含量均匀度的差异。本检查法的目的在于控制每片(个)含量的均一性,以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
1.4除另有规定外,片剂、胶囊剂或注射用无菌粉末,每片(个)标示量不大于25mg或主药含量不大于每片(个)重量25%者;内容物为非均一溶液的软胶囊、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液、透皮贴剂、吸入剂和栓剂,均应检查含量均匀度。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
1.5凡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制剂,一般不再检查重(装)量差异。
2仪器与用具
按正文中该品种项下的规定。
3试药与试液
按正文中该品种项下的规定。
4操作方法
4.1供试品 初试10片(个),如需要复试,另取20片(个)。取样应随机抽取,不应采用其他的方式筛选。
4.2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每片(个)的响应值(如吸光度或峰面积等)或含量。
5注意事项
5.1供试品的主药必须溶解完全,必要时可用乳钵研磨或超声波处理,促使溶解,并定量转移至容量瓶中。
5.2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测定含量均匀度时,所用溶剂需一次配够,当用量较大时,即使是同批号的溶剂,也应混合均匀后使用。
6记录与计算
6.1应记录所用检测方法,所用仪器型号(或编号),以及每片(个)测得的响应值等数据
6.2根据测定的响应值,分别计算出每片(个)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并求其均值和标准差S()以及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
6.3每片(个)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和标准差S以及标示量与均差之差A均应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判定式(A+1.80S或A+S或A+1.45S)的计算结果按照《有效数字修约管理规程》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6.4当含量测定方法与含量均匀度检查所用方法不同时,而且含量均匀度未能从响应值求出每片(个)含量情况下,用系数校正法求得每片(个)以标示含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
6.4.1可取供试品10片(个),照该品种含量均匀度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得仪器测定响应值Y(可为吸光度或峰面积等),求其均值。
6.4.2另由含量测定法测得以标示量为100的平均含量XA,由XA除以响应值的均值,得比例系数K(/)。
6.4.3将上述诸响应值Y与K相乘,求得每片(个)以标示量为100的相对含量(%)X(X=KY),同上法求和S以及A。
7结果与判定
7.1若A+1.80S≤15.0,即判为符合规定。
7.2若A+S>15.0,即判为不符合规定。
7.3若A+1.80S>15.0,且A+S≤15.0,则应另取20片(个)复试。根据初、复试结果,计算30片(个)的均值、标准差S和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如A+1.45S≤15.0,即判为符合规定;若A+1.45S>15.O,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7.4含量均匀度的限度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规定。如该品种项下规定含量均匀度的限度为±20%或其它数值时,应将上述各判定式中的15.0改为20.0或其它相应的数值,但各判断式中的系数不变。
7.5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剂、内充混悬物的软胶囊剂、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单剂量包装的眼用、耳用、鼻用混悬剂、固体或半固体制剂,其限度均应为±20%;透皮贴剂、栓剂的限度应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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