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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思考
[摘要]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论述了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对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060-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农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强大的竞争压力,我国农业传统的分散耕种方式势必无法适应这种崭新的竞争格局。作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重要途径,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实现我国农业的突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的界定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代替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交易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发达国家可以用,发展中国家也可以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广大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把资金、劳动、技术等联合起来,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成大量从事经营或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我们把这一类组织称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谓之“新”,是相对于我国20世纪50-60年代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传统农村合作社而言的。传统的农业合作,首要目标是改造小农生产,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而这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则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农民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但此时独立的农户已提高了群体竞争力,能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新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进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是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盈余一部分根据社员与组织发生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回给社员,一部分用于发展经济合作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类介??企业和社团之间的准企业组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是农民自愿自助自我服务的产物。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5万个,组织成员数量达到了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显示出很强的活力。例如,北京郊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885个,仅2002年一年就新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583个,相当于前几年发展总数的1/3;入社农民达到22.3万户,占全市农民人口的1/3。
从兴办主体来看,既有农民自己组建的(主要是依托农村中的“能人”牵头兴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又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部门领办的经济合作组织,还有“公司+农户”等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据200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对17省的调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以农民牵头领办的(包括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比例占46.8%;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牵头领办的占13.9%;依托涉农部门、乡村干部领办的(主要包括农技推广、七站八所、基层供销合作社)占35.2%;其他形式兴办的约占4.1%。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得到政府重视,许多地方已把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各种政策的制约,导致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农民尤其需要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落到实处,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好处,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对“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有的认为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违背;有的以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又是一大二公的“合作化”,甚至“谈合色变”。二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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