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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思考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突出强调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因此,县级政府应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更加突出的位置。
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实际工作中,县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是依法行政还是任意行事,是考验县级政府执政能力的试金石,是衡量县级政府素质高低的分水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县级政府直接面对最现实复杂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交织,要解决好各种矛盾冲突,就要求县级政府必须克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长期偏弱的缺陷,加强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管理水平,增强依法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同时自觉履行好依法行政的义务,依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县级政府才能步入法治的康庄大道。
一、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县级政府(包括乡级政府、市县两级部门)是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集中被告,据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显示,85.77%的被申请人是基层人民政府,据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对2007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被申请人是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更是占到91.4%、94.09%和95.2%。这些数据无可辩驳地说明县级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着大量违法行政问题。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人治”残余思想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治统治、十多年的军阀统治、二十多年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使我国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而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弱。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和国家虽然也着手过法制建设,但人们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法制建设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人们的“法治”意识荡然无存。这种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的缺陷,使得我国“人治”残余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法治”思想萌芽艰难,依法行政阻力不小。有的人认为,按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办事受约束太麻烦,总是抱着“人治”观念不放,习惯于“我说了算”、“拍脑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的人认为,“法治”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官”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老百姓”,美其名日“法律是人制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人治”,因而往往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为所欲为;有的人认为,法律是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己有利时就执行,对己不利时就抛在一边,我行我素,致使依法行政原则难以贯彻落实。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政企不分(行政管理部门办企业)、政事不分(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一些县级政府还按照建立计划经济时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事无巨细、全面包揽,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直接指挥和管理,充当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角色。一些县级政府有强烈的管理复杂事物的爱好,热衷充当“万能政府”。喜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当服务员,又当父母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认识不清,本该由县级政府做的事却不做或做不好,不该由自己做的事却滥用行政权去做,存在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导致当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当了被申请人或被告还觉得自己好心办了坏事很怨枉。
(三)行政越轨,行政权力寻租屡见不鲜。我国县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缺乏协作的问题,还有部门管理交叉过多,职责不清,产生“利益型”(即为本部门、小单位小团体利益)执法的问题。行政处罚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县级政府给下级下达罚款任务,按比例分成或返还奖励。在利益驱动下,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政越轨,搞权力寻租。所谓权力寻租是经济学理论上的概念,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运用于手中的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交换,也即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的私利。主要表现为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滥用行政权,乱施处罚权,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使“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行政权力寻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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