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65.3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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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465.3-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Specificationofbasicoperationfunctionsforpublicorder
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system-
Part3:Basicoperationfunctionsoftenement
2004-01-07发布 2004-01-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465.3-2004
前 言
GA/T46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分为十个部分:
— 第 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7部分:公务用枪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8部分:民用枪弹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本部分为GA/T465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陈武。
GA/T465.3-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范围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业务
功能。
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 甚本业务功能
2.1 办公业务
面向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流程,为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
2.1.1租赁房屋伯息登记
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房主信息的录人功能。
2.1.2 租赁房屋变更和注销
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房主信息的变更、注销功能。
2.1.3 承租人备案
提供承租人信息的录人功能。
2.1.4 承租人注销
提供承租人注销信息的录人功能。
2.1.5 日常检查
提供治安检查信息的录人功能。
2.1.6 处罚
提供处罚信息的录人功能。
2.1.7 统计
— 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
— 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
2.1.8 查询
按业务要求查询租赁房屋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承租人信息、日常检查信息,并可进行基于信息
要素间的关联查询。
2.1.9 打印
— 按业务要求打印业务中所涉及的表格、证件等;
— 提供自定义打印部分业务报表的功能。
2.2 自动化业务
2.2.1 自动引用
在输人房主信息、承租人信息时,自动引用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信息。
2.2.2 自动提示、维护
一一 向责任区民普提示辖区内房主及承租人的变动情况;
— 承租人登记、治安检杳时通过引用暂住人口信息,自动生成未办暂住登记或未办暂住证人员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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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465.3-2004
— 承租人登记、承租人注销、治安检查时将获取的常住人口的住址信息、暂住人口的暂住地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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