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63-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公共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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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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犌犃犜463 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基本公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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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7发布 200401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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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基本公共功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的公共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要素” 犳犻狏犲犲犾犲犿犲狀狋狊狅犳狌犫犾犻犮狅狉犱犲狉犿犪狀犪犲犿犲狀狋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狊狊狋犲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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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素”
指“人”、“地”、“物”、“组织”、“事”。“人”要素:人的自然属性和管理属性;“地”要素:地理位置和区
域的表示;“物”要素:与治安管理相关生物和物体的属性;“组织”要素:由人、地、物要素构成的相对稳定
的社会实体;“事”要素:在某一时段、由特定原因引发、有一定结果的,作用于人、地、物、组织诸要素,属
于治安管理范畴的事情。
3 基本公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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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输入输出
3.1.1 交互方式
———基于 GUI的人机交互方式;
———基于 Web的人机交互方式;
———移动设备、手持设备等人机交互方式。
3.1.2 录入与校验
———提供关联信息的引用或提取功能;
———提供检查输入内容是否符合业务要求的功能。
3.1.3 打印
———根据业务要求,提供打印(含套打)功能;
———提供由用户自定义的打印功能。
3.2 信息应用
3.2.1 常规查询
应提供多项查询条件通过与、或、非等逻辑运算形成的组合条件的查询,支持同音、不确定条件(含
模糊条件)的查询,并支持查询结果的保存、输出功能。
3.2.2 核实
应对于单一或批量信息进行存在性或正确性的核实功能。
3.2.3 关联查询
应提供根据某一要素信息获取与之关联的五要素信息的功能。
3.2.4 搜寻
应提供无法确知信息存放地时的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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