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65.2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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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01
A 90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465.2-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Specificationofbasicoperationfunctionsforpublicorder
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system-
Part2;Basicoperationfunctionsoftemporaryresidentpopulation
2004-01-07发布 2004-01-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465.2-2004
前 言
GA/T46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分为十个部分:
— 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7部分:公务用枪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8部分:民用枪弹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 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本部分为GA/丁465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陈武。
GA/T465.2-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范围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暂住人口管理的基本业务
功能。
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 基本业务功能
2.1 办公业务
面向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流程,为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
2.1.1哲住登记
— 登记暂住人员信息,
— 对曾经在系统内进行过暂住登记的暂住人,登记时应引用已登记的暂住信息;
— 对曾经在系统内进行过未申报人员登记的人,登记时应提取已登记的未申报人员信息,办理完
毕后将未申报人员注销。
2.1.2 未申报人员登记
登记未申报人员信息。
2.1.3 暂住变更
提供暂住人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暂住事由、现从事职业、现服务处所、责任人的变更功能。
2.1.4 处罚
登记暂住人口的处罚信息。
2.1.5 曹住延期
提供暂住延期登记功能。
2.1.6 暂住人口注销
— 根据拟注销人员名单批量注销暂住人口,
— 根据申报人的申请注销暂住人口。
2.1.7 住址变动
提供暂住人员暂住地址、暂住处所的变动功能。
2.1.8 申领、率卜领暂住证
根据暂住人的申领或补领申请产生制证名单。
2.1.9 制证
根据制证名单制证。
2.1.10 发证
登记发证信息。
2.1.11 函调
根据暂住登记信息生成调查函。
2.1.12 统计
— 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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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
2.1.13 查询
按业务要求查询暂住人员信息、未申报人员信息、暂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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