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62-200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框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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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462-2004
oil 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奚涌江、张若峰。
GA/T462-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功能框架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框架
本标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34 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GA241.7 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7部分:基本功能
GA434.2 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基本功能
GA438.2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基本功能
GA/T463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公共功能
GA/T46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控制及权限管理
GA/T465(所有部分)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要素”fiveelementsofpublicorder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五要素”
指 “人”、地“”、“物”、“组织”、“事”。“人”要素:人的自然属性和管理属性;地“”要素:地理位置和区
域的表示;物“”要素:与治安管理相关生物和物体的属性:“组织”要素:由人、地、物要素构成的相对稳定
的社会实体;事“”要素:在某一时段、由特定原因引发、有一定结果的,作用于人、地、物、组织诸要素,属
于治安管理范畴的事情。
4 系统功能框架
4.1 系统划分
依据公安系统治安部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职责范围及治安管理业务的特点,划分治安管理信息
系统 。
4.1.1 系统层次划分
系统按层次划分为地市级、省级、部级三级,如图1所示
a) 地市级系统:存放地市内派出所、分县局、地市公安局以及外部信息节点的全部治安业务信息,
具备地市内治安业务管理的全部功能。作为地市治安信息的汇聚点,提供跨地区、跨业务交互
访问的综合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接口平台与外部系统实现动态信息交换,转发跨地区、跨业务
的查询指令
GA/T462- 2004
0综合查询 0索引管理
0综合统计 0数据抽取
0审批
0法规管理
部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0综合查询 0联机分析处理
0综合统计 0数据抽取
0审批
0法规管理
省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0查询 0联机事务处理
0统计 0联机分析处理
0审批 0系统请求与报务
0法规管理 0数据采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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