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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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建筑材料污染责任扩展条款(2016 版)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均可投保以下各附加保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款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合同约定,
应采用书面形式。
附加建筑材料污染责任扩展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合同中载明建筑物的工程建
筑材料已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的证明文件,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
合同扩展承保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期间内,因被保险人使用的建筑材料引发的化学性、
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人员身故、残疾或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最高不超过保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但因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修造成的污染不属于本
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2 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参照主险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二年,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
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对建筑的质量检查通过之日起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
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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