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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和其他有关书
面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依法经营的机
动车生产商、经销商或服务商,可以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境内经销商购买并在保险期间内为之与被保险人
签订了保修协议的机动车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根据保修协议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维修
和/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机动车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用于机动车设计意图以外的用途;
(二)里程表无法真实反映行驶里程,包括但不限于里程表失灵、被人为调整、移除;
(三)序列号(包括车辆零配件序列号)被摘取或改动;
(四)未在保修协议指定的授权维修商处进行维修,或未在保修协议指定的授权保养
商处进行保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闪电、雷雨、暴雨、台风、龙卷风、沙尘暴、地陷、崖崩、
雪崩、冰雹、泥石流、滑坡;
(二)战争、内战、叛乱、军事政变、恐怖活动、核辐射、核污染、盗窃、抢劫;
(三)由飞机或者任何以音速或者超音速运行的航空器带来的压力波所致破坏或损害;
(四)碰撞、倾覆、平行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其他外力作用;
(五)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
因,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电蚀、渗漏;
(六)预防性保养、改造、加装、改良;
(七)机动车或零部件被召回;
(八)计算机或类似装置的硬件、微型芯片、集成电路、系统、程序、软件中涉及的
日期变化、更改,包括但不限于闰年计算;
(九)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部件;
(十)未按照机动车原生产厂在机动车使用操作手册中要求的程序或方法操作机动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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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机动车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并非专为比赛、竞赛或越野设计制造但却用于比赛、竞赛或越野的机动车,短期自
驾租赁用车,出租车或驾驶学校用车,快递用车,以及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用车;
2.公共服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救助和军事目的用车;
(二)机动车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使用所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开始前已存在的缺陷及其造成的扩展损失和费用;
(六)应由其它协议、权益文件承担的损失;
(七)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中的增值税部分(如有);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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