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PDF

发布:2017-04-22约5.51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6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限额 第四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第二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的赔偿金额另行 计算,并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该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单明细表列明累计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三年后提出的索赔请求;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同类动物的伤害或死亡; 1 (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九)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约定并列于保险单明细表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 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