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确保参合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补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各级从事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参合者的权利
(一)有参合自由的权利。
(二)可在参合年度内到国家公立医疗机构和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补助权利。
(三)对新农合服务有选择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获得医疗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参合者的义务
(一)遵守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农合制度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助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本村村民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按国家年度筹资标准按时足额交缴参合资金。
(三)协助选举农民代表参加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对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因病到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
(五)申请补助时,必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证件。
(六)应妥善保管好《医疗证》,不得转借《医疗证》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 组织领导、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医委”)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督促、考核、奖惩。
(二)负责对新农合制度进行宣传,组织、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三)制定我县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四)定期检查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助参合者医疗费用,维护参合者的权利。
(六)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预算、决算、审核、审计、管理等工作。
(七)听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新农合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委”)职责
负责对全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对县合医委的监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州新农合政策情况和制定、落实我县新农合制度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3、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新农合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参合者权益。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1、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情况。
2、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是否到位,是否制定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是否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三)对财政部门的监督
1、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全额及时拨付到位。
2、是否按规定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是否专款专用。
3、是否按规定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对审计部门的监督
是否对新农合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定期专项审计我县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民政部门的监督
是否按规定资助落实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合资金。
(六)对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监督
是否按规定资助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合资金。
(七)对代理银行的监督
1、是否按要求与财政部门、县合医办签署协议;是否认真履行协议,对基金支付加强监管、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及按照规定及时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及信息。
2、是否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及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八)对县、乡两级合医办的监督。
1、医疗费用审查是否严格、规范。
2、医疗费用补助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补助是否公平、公正;补助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新农合基金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4、医疗费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补助报销程序是否简捷、便民。
(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1、贯彻执行新农合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2、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审核、合理补助报销医疗费用;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费用情况。
(十)对参合者的监督
1、是否有过度和超前医疗消费行为。
2、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