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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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新农合管理,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川卫办发2007(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的意义
定点医疗机构是( )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为参合人员提
供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人员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具备开展即时结销的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和办公场所。
(五)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
(六)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高。
(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填写和上报由县合管中心统一印制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材料;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人均门诊医药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床日、次均住院医药费等);
(三)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面积、基本设备及业务服务能力等情况;
(四)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七条? 由县合管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评审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牌子。
第八条 县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申请和服务协议的有期限为一年,凡经考核、评审不合格或因违规而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须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科室,提供固定的新农合工作场所,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从事新农合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院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为参合病人办理费用结算;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并传输医疗服务、医药费用、补偿结报等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合管中心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
(四)接受参加农民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不得将《目录》外药品串换为《目录》内药品或将高价药品串换为低价药品。县级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处方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自费药品的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县合管中心。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运作和基本要求,主动向就医的参合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新农合宣传栏和投诉箱,宣传新农合主要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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