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损失险条款(个人版)(众安在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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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人机损失险条款(个人版)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 【2016】(主)05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合同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损失、毁坏,
或起飞后失踪满72小时,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根据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有权选择货币赔付、重置、修理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无人机任何单元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
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
(二)任何有渐进或累积效应的因素对任何单元造成的损失。
(三)无人机的失窃或不可解释的丢失。
(四)无人机落水。
(五)自行改装、未按规范组装、装卸、存放所造成的对被保险无人机的损坏。
(六)按照飞行手册不能进行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发生的失踪。
(七)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保险合同中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
(八)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
外。
(九)被保险无人机由保险合同中列明或规定的操作员以外的人操控飞行,但有相应
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除外。
(十)被保险无人机在新机前10小时飞行时间内(含第10小时)发生的任何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暴风、暴雨等明显不适飞的气象条件下飞行。
(十三)利用被保险无人机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
(十四)被保险无人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发生的损失,但由于被保险无人机
在遭受了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后而需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十五)被保险无人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制造商建议
的标准时发生的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十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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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电子或电磁干扰、噪音(不
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他相关现象。
(十八)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九)《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中除外的索赔。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应约定无人机保险价值,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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