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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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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众安备-家财【2014】主3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及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所指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四)被保险人名下开设在支付宝、财付通等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个人账户。

投保人可选择上述个人账户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下列情形导致损失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在正式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前72小时内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等情形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他人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台机(ATM)、互联网或通信网络进行盗刷或盗用,导致账户内资金损失的;

(二)被保险人被歹徒胁迫,被迫将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信息交由他人,导致账户内资金损失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同住人员盗刷或盗用;

(三)被保险人遭受诈骗而主动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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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主动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的;

(五)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三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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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如发生个人账户遗失、被盗窃、被抢夺抢劫、复制,或发现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对个人账户因未立即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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