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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提纲.ppt

发布:2017-09-01约6.23千字共5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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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宣讲提纲 李勇辉 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条例的总体分析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不足 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 意义 修订的背景 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背景 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相关立法滞后(法出多门、互不衔接、无所适从)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变化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 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机制不完善 2002-2006全国与广东事故死亡人数对比 二、条例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 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 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 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部分 条例的总体分析 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4号令75号令的不足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493号令的五大变化 一、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8条,分别是: ——总则5条;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 ——罚则2条; ——附则3条。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和处理规定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26条,分别是: ——总则4条; ——事故报告4条; ——事故调查7条; ——事故处理5条; ——附则6条。 三、两个令的不足 ——原则性规定较多; ——适用范围不统一; ——操作性差、效率低; ——处罚力度不够。 四、条例的总体框架 共6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8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 第六章 附则——3条。 五、条例的五大变化(五个不一样) 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不一样 事故等级的称谓不一样 事故调查的组织者不一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时限不一样 对事故的处罚不一样 第三部分 条例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事故等级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事故处罚 一、适用范围 1.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第二条) 。 2.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第二条);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也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适用范围 3.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4.依照适用——没有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5.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 二、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事故的相应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 一般事故 ——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总局规定)。 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29人死亡; ——50—99人重伤; ——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员伤亡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报告的时限 事故报告的内容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事故报告的原则 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 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要补报; 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事故报告的程序 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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