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补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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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补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补充规定
xxxxxxxx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结合我公司实际,对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下:
一、事故分级
原制度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又划分为A级和B级人身伤亡事故和生产事故。现在原制度的基础上增加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据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将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
2、主通风机停机超过30分钟。
3、中央水泵房或采区水泵房水泵不能正常排水超过30分钟。
4、主运输机故障导致矿井停产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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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压风机故障导致停止压风超过48小时。
6、辅助运输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大修或造成轻伤。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使风流中局部瓦斯浓度超过3%。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9、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级的非伤亡事故。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采区停工8h以上;主通风机停机超过20分钟。
2、中央水泵房或采区水泵房水泵不能正常排水超过20分钟。
3、主运输机故障导致矿井停产超过36小时。
4、主压风机故障导致停止压风超过36小时。
5、辅助运输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3m(含3m)以上;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二级的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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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 min,或使采区停工2h;主通风机停机超过10分钟。
2、中央水泵房或采区水泵房水泵不能正常排水超过10分钟。
3、主运输机故障导致矿井停产超过24小时。
4、主压风机故障导致停止压风超过24小时。
5、辅助运输发生撞车事故。
6、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7、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
8、局部瓦斯浓度超过1%。
9、井下发生小冒顶。
10、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三级的非伤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
1、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后,由矿调度室采用电话、传真等手段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信息调度中心。
2、公司安全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值班领导、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总经理报告。
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对伤亡事故的汇报,按照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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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调查
1、矿井发生通风、排水、供电、辅助运输一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进行追查, 5日内形成事故报告。
2、发生其它非伤亡事故,由矿井负责事故调查,在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公司。
四、事故处理
1、对于通风、排水、供电、辅助运输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高处理级别,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其他责任人由矿井进行相应处罚,在事故报告中落实。
2、对于其它非伤亡事故,矿井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在事故报告中落实,并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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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全文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公文网 浏览:2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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