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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
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
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
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
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
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
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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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
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
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
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
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
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
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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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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