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议修改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带装修商品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理由:从全文内容看,不仅包括对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还包括对带装修商品房设计、施工及合同的管理)
为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带装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杭州市带装修商品房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带装修商品房销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有关单位建议将第一句话修改为:“为规范带装修商品房建设、销售及交付行为。”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的管理涉及建设、销售和交付等多个环节,建议加强对带装修商品房的综合管理。)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带装修商品房的销售管理。(有关单位建议修改为: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带装修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及交付管理。修改理由同上。)
带装修由统一完成、程序将装修房作为一个完整商品出售给。装修))”)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带装修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明确需要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对带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装饰质量进行抽检。市城建档案馆对抽检合格的带装修商品房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处提出建议,备案手续办理不是市城建档案馆。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施工图没必要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但在工程档案移交时必须提供。此点建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住宅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材料,工程档案材料必须包括带装修商品房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带装修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工程处提出建议,将最后一句改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十五、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十六、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防水、抹灰、吊顶、轻质隔墙、门窗、细部、墙面铺装、涂饰、地面铺装、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等工程装修质量应符合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带装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工程处提出建议,修改最后一句话:“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应当不低于样板房标准。”)
十八、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
(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修改为“即将交付的带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带装修商品房装修施工图所约定的相一致。”修改理由:带装修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是保证带装修商品房是否与样板房、销售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关键环节,建议修改为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房屋装修标准及质量进行综合把关。) (工程处提出建议,考虑到设计变更,此点建议在开头处增加以下文字:“如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装饰整修工程的设计变更。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向提供装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装修质量第一责任人为装修质量第一责任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