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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效率原则平衡框架下房产税改革研究
一、引言
公平与效率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解决的两大主题,而相对于经济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并且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如此。公平与效率同时也是促使政府改革和完善税制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即使在税收理论较为成熟、税制较为完善和健全的发达国家,在如何合理搭配税制公平与效率职能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和促进作用的问题上,依然存在很大分歧。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研究
1.公平是税收最基本的原则。国外学者对税收的公平普遍有如下看法: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税收公平包括,税收要对所有人、一切事物征税,做到无所偏袒;一国国民应当根据自身纳税能力和在国家保护下收入的多少,缴纳国赋,维持政府。
阿道夫.瓦格纳认为,税收公平应该做到,对于每一个合法公民无论其地位、身份如何都有义务纳税,但从社会政策的观点出发,对劳动所得或收入比较少的公民是可以减免税收的;
维克塞尔和林达尔认为,税收公平是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获益的多少作为其纳税的依据,获益多的多纳税。二人创立了自愿交换模型,得出了公共品供给与需求的林达尔均衡,该均衡即是纳税人的从公共品中的收益与其负担税收相等的解。
2. 税收效率是指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国外学者有如下几种观点:
亚当.斯密提出,税收行政效率包括:确实原则,税法应当是明确的,纳税人缴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和违反税法的惩罚措施都应当是确定的;便利原则,即税法对缴税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规定应当尽量使纳税人得到最大的便利:节省原刚,卸税务机关和人员征税时的成本应当尽量小。
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效率同样包括了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省原则。
阿尔弗里德.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税收可能会使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大于政府征得的税收,从而形成税楔,该税楔即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有效的税收应尽可能减少超额负担;因此。有效的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尽可能小,也就是说应该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公平与效率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税收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互相协调的;但是,在具体税种的设计上,二者又是相互矛盾的,往往难以兼顾。
刘铸认为,效率是公平的前提,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低级的平均主义,真正的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公平是效率的必须条件,没有公平必然会挫伤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必然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行。然而,税收公平与效率又是相互矛盾的,二者往往难以兼顾,必须通过税制的合理设计实现协调。流转税应当侧重税收效率,同时通过对个人收入的间接调控来兼顾公平。
叶子荣、杨萍认为,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应当通过多层次的调控来实现:通过各种流转税调控个人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实现国民经济高效发展,然后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调控居民的财富分配。
张晓霞提出,法人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为,而财富分配是否公平更直接地影响到个人的积极性。因此,课征于企业的税收应当更加侧重效率,而课征于个人的税收应当更加侧重于公平。
(三)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
殷琳认为,房产税理论计税依据与实际计税依据是存在偏差的,由此会造成税负不公。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只是对房产价值征税,并不对地产价值征税,而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则是对房地产价值的征税。显然按照租会收入征税的税基要大于按照房产原值征税的税基。
李文认为,房产税的两种计依据和两套税率会导致房产税的税收公平只是一种偶然。二人具体测算出自有的经营性房产与出租性房产税收负担的均衡条件:在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30%的情况下,只有房产年租金为房产原值7%时,同一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课税与按照租金收入课税的税收负担才相等;当房产年租金收入大于房产原值的7%时,按照租金收入课税的税收负担较大;当房产年租金收入小于房产原值的7%时,按照房产原值课税的税收负担较大
王金波认为,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的同时,住房拥有量和其价值大小己经成为衡量人们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房产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财产税,虽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但对公平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却无能为力。
贾康、白景明认为,两套税制的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相同,因此内外资企业利用房地产的税收成本不同,这必然导致房地产资源在企业之间配置的低效率。
樊丽明、李文认为,现行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空置土地毫无约束,导致土地资源闲置严重。由于现行房产税对居民的自有住宅不予征税,这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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