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消费税税务的差异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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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税务的差异比较
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二者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然而,在价格构成、扣税方法、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实务中不仅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影响着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只要缴纳消费税的对象一般都会同时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相关的税收政策是相同的。然而,二者某些时候也会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对纳税人在计税和会计处理时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1.流转税综合税负率的差异。消费税与增值税尽管在计税依据等方面高度一致,但是二者的税率之和,不能体现纳税人在二税方面的综合税收负担率,其原因有二:其一,二者存在着价值或价格构成差异。在1994年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之前,二者之和基本上可以看成纳税人就该商品的综合流转税负,但1994年以后,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考虑综合流转税负时,就要先进行换算。案例1:假设只存在单一生产环节的情况下,某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的税率为3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不能简单的认定该化妆品综合流转税负为47%,因为增值税折合成价内税为%,二者之和实际应为%。其二,纳税环节存在差异。目前,我国课税制度规定纳税环节有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消费税政策中,除了卷烟实行生产和一级批发两个环节课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加工、进口或零售某一个环节课征,基本上属于“一次课征制”。而增值税则实行每个生产或经营环节按照增值额计税,体现“环环征、环环扣”的特点,属于“多次课征制”。在分工协作越来越细的社会化生产的背景下,几乎很难找到某种商品“从一而终”,因此,如果说某企业某产品增值税税率17%,只能说是截止到该企业纳税环节为止该种商品的增值税税负为17%,而不能认为是该企业自身承担的增值税税负,该企业实际税负要依该企业本环节的增值额而定。案例2:仍以上面某化妆品为例,如果其原材料购进价格为40万元,法定进项税额为万元,该化妆品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其销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折合税收负担率为%,同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30万元,折合税收负担率为%,此时,化妆品的实际流转税负为%。可见,当存在着多个生产环节时,纳税人本环节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存在着很大差异。
2.对企业的利润影响程度不同。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其本身就构成企业营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消费税发生时,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当发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会出现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比如用于非增值税服务的成本等的情况,就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转增成本,进而影响利润。另外,增值税本身虽然不构成企业抵减营业额的成分,但是,以应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却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从而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案例3:假设某化妆品厂本月主营业务收入为5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22万元,期间费用为5万元,本期购进原材料为20万元,进项税额为万元,其他因素忽略。此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万元万元[×],税前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增值税应纳税额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以增值税税额为万元为基数缴纳的“附加税费”为万元,占价内税费影响因素的%。
1.扣税范围的差异。由于增值税本身具有克服重叠课税的功能,一般情况下,只要购进行为符合要求,其进项税额均可以得到抵扣,而消费税法中,虽然也有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规定,但只限于其规定的指定范围。如果外购卷烟继续加工另一种卷烟,只要购进时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的卷烟已纳的增值税就允许扣除,而消费税法只规定在卷烟生产环节只有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才允许扣除,因此如果外购一种卷烟加工另一种卷烟,外购卷烟已纳的消费税是不能扣除的。同理,消费税有关政策没有规定外购汽车轮胎生产或组装汽车时,准予将汽车轮胎已纳的消费税扣除,即使在购进轮胎时,轮胎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也不得扣除,而此时外购轮胎已缴纳的增值税却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准予扣除。当然,自2016年11月30日以后,汽车轮胎已经免税,今后不会存在这种假设。案例4:假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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