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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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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节 遗 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在遗赠中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组织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主体范围不同 三、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六、遗赠的执行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但是,遗赠执行人不能先以遗产用于执行遗赠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62条 七、转遗赠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受扶养人)与其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协议。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具有继续性。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导致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或者协议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除协议。 例如,受扶养人生病后,扶养人不管不问,则受扶养人就可以解除协议。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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