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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1《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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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章——人格权概述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七章——人格权的保护 章节目录 本编导语 本编导语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 人 格 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 二、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三、人格权的属性 支配性 非财产性 法定性 一、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的主要内容如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身自由等,也借由人格权的规范形式获得制度化的表达,进而获得了更加充分的保护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 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三、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财产权的前提 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除具体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990条第2款 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抽象的概念,集中反映的是一种作为人的观念,并且以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为其客观因素。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高度概括的权利,在具体适用上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此种限制主要包括: 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维护良好风尚 促进社会进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抚慰死者近亲属 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 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践操作经验而言: 所谓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 保护的范围,限于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以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情形。在构成要件上,强调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 请求权人限于死者的 “近亲属” 一、人格权的限制概述 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即使是出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需要而使用自然人人格利益,如果没有遵循合理限度,仍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而无需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也无需就因使用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一、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概述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993条 一、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的类型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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