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5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五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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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节 遗产的保管与管理
第二节 转继承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第四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保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
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二、遗产的管理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指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遗产管理,而且应当积极履行其职责。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48条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管理,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动
在遗产价值较大且种类繁多时更是如此
可见,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为使遗产管理人的劳动得到回报,也为使遗产管理人更好地管理遗产: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1149条
继承人参与继承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又由转继承人承受被
继承人的遗产,这是发生的第二次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参与继承,这是发生的第一次继承;
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被转继承人继承取得了相应的应继份额
遗嘱中没有另外安排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相继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并且都是由原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性质不同
发生的条件不同
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一、遗产分割的概念
可能基于被继承人
的遗嘱进行分割
也可能基于继承人
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
还可能通过法院的
审判进行分割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遗产可能与其他人的财产混在一起
所以,必须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其他人的财产区分开来
遗产分割的前提是遗产的确定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管理人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处理中,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55条
三、遗产分割的方式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四、遗产分割的效力
(一)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
我国民法典没有就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但从民法典体系来看,应认为其采取了移转主义
(二)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
遗产分割采用实物分割方法时,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应当负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担保责任既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该遗产债权是附停止条件或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则各共同继承人应对清偿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负担保责任。
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分得的部分为遗产债权,而此遗产债权又因债务人在遗产分割时缺乏支付能力无法实现时,该继承人就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被继承人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限定清偿原则
保留必留份原则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
若债务已到期
在实践中,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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