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pdf

发布:2019-04-13约4.44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高高等等职职业业院院校校人人才才培培养养工工作作评评估估方方案案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对高 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 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 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 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 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 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 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 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 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 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 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 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附1)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 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原则   1. 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 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 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 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 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 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 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 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5. 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 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 (试行)》 (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 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 (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 (平方 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 综合、师范 工科类院 农林类院 医学类院 财经、政 体育、艺 别 民族类院校 校 校 校 法院校 术院校 生均面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积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但不能低于教 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 (教发[2004]2号)设定的“ 限 制招生”标准。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 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有3 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详见附2)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 再次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 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 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 论。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并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具体 实施的部门应根据本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