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07:201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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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认证依据标准1
4 认证模式 2
5 认证单元划分 2
6 认证委托 3
6.1 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6.2 申请资料3
6.3 实施安排3
7 认证实施 4
7.1 型式试验4
7.2 初始工厂检查5
7.3 证评价与决定6
7.4 证时限6
7.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8 获证后监督 6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
9 认证证书 8
9.1 证证书的保持8
9.2 证证书的内容8
9.3 证证书的变更8
9.4 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9
9.5 证证书的使用9
10 认证标志 9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10.2 使用要求10
11 收费 10
12 认证责任 10
13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附件4:认证依据标准 19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
定,规定了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
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 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 类、N 类、O 类和L 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
信号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 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 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
光信号的装置 (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 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4785 和GB18100。
3 认证依据标准
见附件4。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1
4 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
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
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 (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
元:
(1)适用标准及功能;
(2)光源类型 (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
(3)光学系统的特性;
(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
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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