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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7:201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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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认证依据标准1 4 认证模式 2 5 认证单元划分 2 6 认证委托 3 6.1 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6.2 申请资料3 6.3 实施安排3 7 认证实施 4 7.1 型式试验4 7.2 初始工厂检查5 7.3 证评价与决定6 7.4 证时限6 7.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8 获证后监督 6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 9 认证证书 8 9.1 证证书的保持8 9.2 证证书的内容8 9.3 证证书的变更8 9.4 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9 9.5 证证书的使用9 10 认证标志 9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 10.2 使用要求10 11 收费 10 12 认证责任 10 13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附件4:认证依据标准 19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 定,规定了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 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 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 类、N 类、O 类和L 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 信号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 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 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 光信号的装置 (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 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4785 和GB18100。 3 认证依据标准 见附件4。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1 4 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 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 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 (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外部 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 元: (1)适用标准及功能; (2)光源类型 (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 (3)光学系统的特性; (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 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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