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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pdf.pdf

发布:2015-08-13约5.42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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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 一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 、 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 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 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 资产和负债一 、 起,用于出售 转移 授予许可 租赁或交换 、 、 、 。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 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 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 、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 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 。 、 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 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 。 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可交易流通 、 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 解释第 号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4 》 《 22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 — 》 。 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 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 《 22 —— 》 理。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 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 分类,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 37 —— 》、《 25 —— 原保险合同 或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再保险合同 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 《 26 —— 》 《 30 —— 财务报表列报 进行列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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