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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8号
第一部分概况
201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对长期股
权资、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戈人合并报表编制、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限制
性股票等五个事项涉及的一些会计问题以解释的形式做了回答。有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
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政部
2015年11月4日
第二部分《企业会订准则解释第7号》解读
一、资方因其他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资方持股比例下降(如
55%玲40%),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资方应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资》、《企业会
计准则笫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
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
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资方应享有的
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
长期股权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视同处置.);然后,按照
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资时即采用权靛法核算进行调整。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
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读】在理解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持股比例下降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处置导致下降(如100%—60%=4
0%);二是由于其他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资方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在主动处置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资》2(014)规
定,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
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
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
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
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
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亳无疑问,在主动处置情况下,处置部分应
确认处置损益。在被动稀释情况下,本规定也视同处置,应确认损益,但这种“虚
拟处置〃并没有现金流,如果是收益金额很大,就容造成超额利润分配。
2.在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时,应
以被投资单位初始投资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量。
3.如果原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存在与本权益投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在本次被动稀释时,还应当按处置下降比例结转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或未分配利润。
4.在合并报表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告》规定: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
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注(:
看成先卖后买)。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
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