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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损.PDF

发布:2019-03-20约5.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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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或电子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本附加保 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下列财产: (一)房屋 (二)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等); (三)室内装修; (四)室内财产,包括: 1.家用电器; 2.家具; 3.床上用品。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图表、动植物、数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五)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 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 (六)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约定,按照出险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 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1 / 5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泥石流和自然 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四)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 为;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 毁; (七)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造成的损 失;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 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十)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的损失。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免赔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房屋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置价值;室内 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 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赴境外旅行前应对其境内常住地及保险标的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 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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