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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PDF

发布:2018-11-16约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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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 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证件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 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 用所发生的如下损失,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 该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 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四)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 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五)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 丢失或失窃; (六)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八)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 记录的对账单; (三)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四)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 人仅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包含本附加保险合同在内的所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 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八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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