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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障保险条款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障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自有、租用的座落于本合同列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保险
标的投保: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
电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二)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各类收藏品等珍贵财物;
(三)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
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交通工具、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及药品)、养殖物及种植物;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七)保险居所超过连续 90 天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八)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九)国家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险建筑以及处于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十)非钢结构、非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非砖混结构的房屋;
(十一)建造年限为 30年(含)以上的房屋;
(十二)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家庭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
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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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合理的、
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
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行为;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
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过期、变质、霉烂、受
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盗窃;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八)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九)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和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
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及其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冰雹、雪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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