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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doc

发布:2015-12-22约5.81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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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住用地 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1.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 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 居住规模 层 数 中心城区 镇区 居住区 低 层 28~40 28~44 多 层 18~25 18~29 多层、高层 17~26 17~30 小 区 低 层 26~27 26~31 多 层 18~25 18~29 中高层 14~20 14~24 高 层 10~15 10~19 组 团 低 层 21~30 21~25 多 层 14~20 14~24 中高层 12~16 12~20 高 层 8~11 8~15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 目 项 面积 (m2) 比例 (%) 人均面积(m2/人) 住 宅 用 地 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公共绿地 总 计 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3.2.4 项 目 计量单位 总 量 所占比重 [%] 人(或户)均 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其中 1、居住区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②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2、m2 m2/人 居住户数 总户数 户 人/户 其中每户: 小于 100㎡ 101---130㎡ 130㎡ 以上 居住人口 人 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m2/人 m2/人 配建总停车位 个 车位/户 其 中 ①停车库车位 个 ②停车场车位 个 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 [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3.3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及单身宿舍大楼楼板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20米时,应设置电梯,住宅顶层为跃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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