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卖方全程担保模式)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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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银行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卖方全程担保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卖方全程担保模式)操作流程,促进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积极稳妥XX,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业务发起对象和担保方式,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卖方全程担保模式是指:依托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下称卖方),我行给予卖方按揭授信额度(卖方额度),在授信额度项下,向购买第一手通用机器设备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下称买方)提供按揭贷款,并由卖方对按揭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符合《深圳XX银行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小企业客户以及自然人客户(零售客户)。小企业的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零售客户在我行对卖方已核定的按揭授信额度内办理按揭贷款业务,除遵照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我行零售业务条线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第二章 授信基本条件
第四条 按揭贷款业务卖方基本要求: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业绩突出,信用信誉良好,无逃废债记录;
2、年销售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按揭授信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1.5倍;上年度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为正值;信用等级在AA-以上,资产风险分类不低于正常五级;
3、按揭贷款业务项下的机器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同类产品相比,其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
4、纳税记录良好,无偷漏税记录;
5、具备为按揭授信额度项下的按揭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实力;
6、能够委派专人配合我行,顺利开展按揭贷款业务;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按揭贷款借款人为小企业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原则上要求成立二年以上,所属行业不属于我行信贷政策禁入类行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小企业均可认定为具有二年以上持续经营历史:
(1)、持续经营跨两个年度,在贷款调查环节能够提供连续12个月或以上的财务报表供评估财务状况;
(2)、对于如下情形,在新建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其经营时间允许连续计算:
A、已经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新投建的企业;
B、新建企业股东原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从事业务已经超过二年,现成立新企业。
2、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以上;
3、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我行无不良授信;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或不良授信;在税务、工商、海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4、按揭设备用于借款人扩大主营业务的再生产或设备更新,贷款出账前要与卖方已签订设备购买协议或合同,贸易背景真实;
5、有与所购设备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业务量,收入来源正当、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通用机器设备目录准入
第六条 通用机器设备的准入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只有纳入我行设备目录的设备,才能办理按揭授信业务。
第七条 通用机器设备的标准:
为保证设备质量、控制风险,属于我行设备按揭授信范围内的通用机器设备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和要求:
(一)借款人对设备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设备未被抵、质押,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二)设备可使用年限须在3年以上(含);
(三)设备通用性强,交易市场成熟,销售渠道通畅,为一定时期内的主流产品,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
(四)设备的市价易于确定,价格较为稳定。
第八条 通用机器设备目录
根据上述标准,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
(一)印刷设备;
(二)注塑机械;
(三)贴片机;
(四)数控机床;
(五)陶瓷机械;
(六)纺织机械;
(七)工程机械。
第九条 新增设备程序
除了上述列举的设备目录之外,其余新增设备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制《深圳XX银行通用设备按揭目录准入申报表》(见附件2-10),详细填列以下要素并负责相关信息的举证:
1、设备名称;
2、设备特性;
3、设备主流品牌;
4、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
5、设备近两年价格和市场交易量变化情况;
6、设备未来价格走向预测和变现渠道安排;
7、设备的存放条件;
8、拟采用抵押率及理由。
(二)分行公司业务部门与支行对上述要素逐项考察,出具专业意见;
(三)经分行信管部审批后,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及公司产品开发部;
(四)分行调整设备目录。
第四章 按揭授信额度与单笔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卖方向我行申请按揭授信额度时,除提供申请一般综合授信额度所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揭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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