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深圳发展银行票据池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4-29约8.04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PAGE 6 深圳XX银行票据池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票据业务XX,满足大型客户的多种票据服务需求,根据《票据法》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池业务是我行向企业提供的票据托管、委托收款、票据池授信等一揽子结算、融资服务。 第三条 票据池是指企业质押和转让的未到期票据以及质押和转让票据到期的回款,票据池中的票据种类只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且承兑银行属于我行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范围。 第四条 票据池授信是指企业做成质押或转让背书后,我行以票据池金额为最高额度向企业授信。票据池授信实行“余额控制”原则。“余额控制”原则,一是指企业向我行质押或转让的票据以及票据项下回款构成票据池,票据池是我行授信和偿还到期授信的重要风险保障手段,必须确保未到期授信余额=票据池余额;二是指在授信余额=票据池余额时,如果企业质押票据的到期日在我行对该企业授信到期日之后,企业可以将质押票据向我行贴现以偿还到期的授信;如果企业转让票据的到期日在我行对该企业授信到期日之后,企业可以向我行申请透支或短期贷款偿还到期授信。 第五条 票据池授信属于低风险业务,授信授权管理适用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票据池业务遵循统一管理、先试点后开办的原则。经总行授权试点的分行应积极营销本产品,并根据企业需求对总行下发的暂行管理办法反馈意见。试点期结束,总行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授权各经营单位办理。 第七条 企业集团的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业务定义 第八条 票据池业务的基本功能包括:票据托管,票据池授信,票据贴现,透支和短期贷款,票据托收,受理付款,票据池查询等。 第九条 票据托管指企业将收到的商业汇票移交我行,根据企业委托,我行提供票据信息电子服务、票据实物保管、票据真实性查询查复、票据到期时委托收款等服务。 第十条 票据池授信包括票据质押池授信和票据买断池授信。票据质押池授信指企业将真实贸易背景下取得的商业汇票质押背书给我行,作为企业授信和(或)第三方企业授信的担保。票据买断池授信指企业将真实贸易背景下取得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放弃对企业的票据追索权,据此向企业和(或)企业授权的第三方授信,并以受让票据回款作为到期授信的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托管给我行的票据随时贴现或者在票据质押项下授信到期而质押票据尚未到期时及时贴现票据偿还到期授信。 第十二条 透支和短期贷款是指票据买断池授信到期而转让的票据尚未到期时,我行给予企业透支、短期贷款的授信便利用以偿还到期授信。 第十三条 票据托收指根据企业委托,我行对托管票据、质押票据在票据到期日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或者我行对受让票据自行办理托收。 第十四条 受理付款指我行以承兑方式授信时,授信到期,我行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收到委收行寄来托收凭证和票据,审查票据无误后支付票款。 第十五条 票据池查询指通过票据池台账,我行为企业提供托管票据、质押票据、转让票据的票据要素、票据状态信息。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六条 申办票据池业务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2)年度销售总额3亿(含)以上; (3)日常收付业务中票据占比较高,票据结算量较大。 第十七条 提交用于质押、转让的票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承兑银行属于我行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范围; (2)票据各项记载要素齐全; (3)票据背书连续; (4)提交的票据与授信要求的申请表记载相符; (5)经查询查复,票据是真实的; (6)提交了证明票据项下其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货运单据等; 第四章 业务管理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票据托管的管理。 企业向开户行提交《票据托管/撤销托管申请表(代网上票据业务申请表)》(附件1)申请办理票据托管业务,开户行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托管票据的移交。企业办理票据托管时需要委托开户行就托管的票据办理委托收款的,应在托管时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企业向开户行申请托管票据网银服务的,应在《票据托管/撤销托管申请表(代网上票据业务申请表)》的网银服务栏打勾注明,开户行向企业提供《深圳XX银行网上票据托管业务操作用户手册》,并培训企业按照手册的流程操作。 托管票据到期日前,委托人需要将部分或全部托管票据取回、办理贴现或用以质押和转让的,须向开户行提交《票据托管/撤销托管申请表(代网上票据业务申请表)》,先行办理撤销托管手续后再按照相关手续办理。 开户行仅对托管票据承担保管责任,对托管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其债权的实现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户行作为托管行,应向企业提供票据管理的专业咨询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