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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12-13约1.0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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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解决担保过程中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额度小或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而按银行的通常做法难以解决其急需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委托贷款系指我公司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我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委托贷款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良好信誉和还贷保证,但通过贷款程序难以解决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重点是省内潜力产品、科技型、环保型产品;市场短缺的名、优、特、新产品;扩大城乡就业、吸纳劳动力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等。 委托贷款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应在在保企业中选择。 第四条 操作规则 (一)委托贷款受理、评审、决策、监管程序及标准参照我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二)委托贷款业务运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贷款管理、税法、企业财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 (三)委托贷款选择与公司有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受托行,并按照受托行的规定签订受托贷款各方协议。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足额担保,担保方式参照公司担保业务中反担保的方法设置。 (五)委托贷款限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六)期限设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应为一次性归还。 (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委托贷贷项目的利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4倍。 (八)无论委托贷款额度大小,均由经理办公会初审把关,由评审委员会行使最终决策职能。 第五条 管理 (一)委托贷款项目审批以后,由项目经理向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及有关合同复印件,依次由出纳、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并按照合同日期建立台帐,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经理要做好与计划财务部门的衔接,印鉴管理人员凭《委托贷款划款通知》方可盖章。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项目经理和资金管理人员要进行核实。风险控制部负责逐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委托贷款余额。 (二)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委托贷款档案管理参照《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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