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质量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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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一: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对业主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 区(市、县)路(镇、街) 号 工程 栋 单元(楼) 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宅(或非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现行建筑设计标准、现行防火和抗震设计标准。
二、本商品房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已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商品房符合本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本 套 商 品 房 交 付 情 况
五、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住宅(或非住宅)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部位、部件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注:涉及表内为列出道其他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
六、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可缩小至粘贴框内)
七、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可缩小至粘贴框内)
八、业主注意事项: 1、表中保修项目因业主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商品房竣工后,在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有关专业单位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3、业主使用后,有关房屋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业主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是涉及工程质量的,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向地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业主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保证书作为新建商品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售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对已投入使用项目,后期销售的现房,其房内设备保修期限参照四项规定执行,公用部位保修时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6、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见附页)。 九、保修办法:
当您正常使用本商品房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时,应在上述保修期限内及时填写《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报修联系单》,向我公司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修。 十、保修处理期限:
在接到用户《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报修联系单》后,由本公司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用户的配合下,一般情况按表中规定时间(大修时可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修复工作。保修期内维修时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出面进行协调处理,并酌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单位(开发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报修联系单》
篇二: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编号 :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申请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制
注 意 事 项
1、 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2、 本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项中,2、3、4、5、6、11、
13、14项必须提供原件,其它如为复印件,请使用A4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3、 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它文件提供一份,并请按清单顺序号
排列;
4、 备案文件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文件之间的内容及数据应
一致,重要数据如验收
时间、面积、楼层、造价等应按竣工验收时核定的数据统一填写,如有改动,划改处须加盖出文件单位的鲜章。
一、工程概况:
二、申请备案理由: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 年 月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
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 编: 电子邮箱:
经办人: 电 话:
年 月 日
三、提供文件:
篇三: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渝建发[2010]5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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