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零七: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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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ST零七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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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0 年 5 月 4 日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0 年 5月 23 日—2010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5月 24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5月 23 日 15:00 至 2010 年 5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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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5月24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 A 座 26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练卫飞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17
人,代表公司股份62,592,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4%。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人,代表公司股份
48,704,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209人,代表
公司股份13,887,34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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